民*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
2015-02-27 15:14

  记者从2月25日民*部网站获悉,民*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产业发展的具体举措,并就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完善投融资*策、落实税费优惠*策、加强人才保障、保障用地需求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和*策优惠。

  《意见》提出完善投融资*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通过*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民*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鼓励通过财*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意见》提出落实税费优惠*策。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对家*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服务,在*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事业性收费。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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